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管道天然氣(以下簡稱農村燃氣)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保障農村燃氣供用氣安全,製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稱農村燃氣工程,是指通過城鎮燃氣管網或供氣廠站接入,供給農村居民等用戶生活使用(炊事、洗浴與采暖等)的管道天然氣工程。
第三條 本導則適用於農村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與運行維護,不適用於農村沼氣、秸稈氣等供氣工程。
第四條 nongcunranqigongchengjiansheyinganzhaoshizhengjichusheshigongchengyouguanjianshechengxuzuzhishishi,bingzhixingchengzhenranqiyouguanbiaozhunguifan,bendaozejinzhenduinongcunshiyongtianranqiteshuxingjituchuwenti,tichuxiangyingjishuyaoqiu。
二、基本規定
第五條 農村燃氣供氣方案應按照因地製宜的原則,根據所在地地質條件、能源現狀、采暖方式和經濟水平等實際情況,並結合農村散煤治理、農村危房改造、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工作統籌確定。
第六條 采用管道天然氣采暖的農村建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農村防火規範》(GB50039)的相關規定,不得是土坯房、木板房,或用易燃材料搭建牆壁、屋頂,以及被列入近期拆遷計劃和被確定為危房的農村建築。
第七條 農村供氣應保證穩定性和連續性。靠近管道氣源的地區,宜采用管道供氣作為氣源;不具備管道氣源的地區,宜采用供氣廠站供氣作為氣源。
供氣廠站應根據供氣規模和特點綜合考慮,對規模較小、交通不便的獨立供氣點宜設置瓶組站供氣,對供氣範圍較大的供氣點宜設置氣化站或儲配站供氣。
第八條 農村燃氣輸配管道係統設計壓力,應根據氣源的壓力條件、燃具、用氣設備等有關要求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村莊內的燃氣輸配管道最高工作壓力(表壓)不應大於0.4MPa;
(二)農村居民用戶燃氣管道最高工作壓力(表壓)不應大於0.01MPa。
第九條 農村燃氣用戶燃具應與氣源相匹配,同一房間不得使用兩種及以上的燃氣。
第十條 燃氣燃燒產生的煙氣應直接排至室外。燃具或用氣設備不應與使用固體燃料的設備共用一個煙道或一套排煙設施。
第十一條 架空燃氣管道應采取防雷接地措施,高於屋麵或跨牆頂的鋼管,其管道壁厚不得小於4mm。
第十二條 室外架空燃氣管道與農村建築沿牆明裝敷設的絕緣低壓電力線(220V)平行或交叉時,應根據安全需要,在燃氣管道上加裝具有絕緣功能的保護裝置,且最小淨距不得小於25cm。
第十三條 燃氣管道和設施應設置清晰醒目的標誌;設置在易遭破壞處的管道和設施還應采取防外部破壞的措施。
第十四條 農nong村cun燃ran氣qi工gong程cheng完wan工gong後hou,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應ying按an規gui定ding組zu織zhi有you關guan參can建jian單dan位wei進jin行xing竣jun工gong驗yan收shou,未wei通tong過guo驗yan收shou的de農nong村cun燃ran氣qi工gong程cheng,不bu得de交jiao付fu使shi用yong。竣jun工gong驗yan收shou的de情qing況kuang應ying報bao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燃ran氣qi管guan理li部bu門men備bei案an。
第十五條 燃氣管理部門要加強農村燃氣經營管理、燃氣使用安全情況的監督檢查,燃氣經營企業應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禁止無證經營農村燃氣工程項目。
三、輸配管道和調壓設施
第十六條 農村燃氣管道可采取埋地和架空等方式敷設。
第十七條 埋地燃氣管道宜沿水泥、瀝青或沙石等路況較好的道路敷設,避開機井、地窖和化糞池等處,不應在堆積危險化學物品材料、牲畜棚和具有腐蝕性液體的場地下穿越。
第十八條 當采用埋地敷設時,燃氣管道管頂至地麵的最小覆土厚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埋設在硬質車道下麵時,不得小於0.9m;
(二)埋設在機動車不易到達處(含人行道)下麵時,不得小於0.6m;
(三)埋設在土路下麵時,應增加埋深或采取防壓斷、防破壞等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埋地管道應沿管道敷設方向設置警示帶,警示帶應平敷在距埋地管道管頂0.3m-0.5m處(chu)。埋(mai)地(di)聚(ju)乙(yi)烯(xi)燃(ran)氣(qi)管(guan)道(dao)應(ying)設(she)置(zhi)示(shi)蹤(zong)裝(zhuang)置(zhi)及(ji)保(bao)護(hu)板(ban)等(deng)設(she)施(shi),保(bao)護(hu)板(ban)上(shang)應(ying)有(you)警(jing)示(shi)語(yu),當(dang)保(bao)護(hu)板(ban)兼(jian)有(you)示(shi)蹤(zong)功(gong)能(neng)時(shi),可(ke)不(bu)設(she)置(zhi)示(shi)蹤(zong)裝(zhuang)置(zhi)及(ji)警(jing)示(shi)帶(dai)。
第二十條 埋地燃氣鋼管應采取腐蝕控製措施,采取陰極保護措施的埋地燃氣鋼管出地麵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第二十一條 架空燃氣管道應選用鋼管,敷設在不燃材料製作的獨立支架上,支架應牢固可靠。不得將燃氣管道直接焊接在支架上。
第二十二條 架空燃氣管道沿建築物外牆敷設時,中壓管道可沿建築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外牆敷設;低壓管道可沿建築耐火等級不低於三級的建築外牆敷設;敷設管道的牆體應有足夠的支撐力。
第二十三條 沿建築物外牆敷設的燃氣管道與不應敷設燃氣管道的房間門窗洞口的淨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壓燃氣管道不應小於0.3m;
(二)中壓燃氣管道不應小於0.5m。
第二十四條 跨越道路的架空燃氣管道應設有明顯限高標誌和晝夜可識別的安全標識,必要時應設置限高門架。
四、用戶管道和燃具
第二十五條 用戶管道宜明設,不應設置或穿過以下場所:
(一)臥室、客房等人員居住和休息的房間及衛生間內;
(二)儲存易燃或易爆品的房間、有腐蝕性介質或堆放農具的房間、發電間和變配電室等設備用房及牲畜棚等地方;
(三)可能承受重物占壓或其他導致管道受損的地方;
(四)電力、電纜、暖氣和汙水等溝槽處;
(五)煙道、進風道等處。
第二十六條 與燃具連接前,用戶管道應設置手動快速切斷閥,宜設置具有過流、超壓、欠壓切斷功能的裝置。
第二十七條 用戶管道與燃具連接應采用防鼠咬功能的專用燃具連接軟管,軟管的使用年限不應低於燃具的判廢年限。軟管不應穿越牆體、門窗、頂棚和地麵,長度不應大於2.0m且不應有接頭。
軟管與管道、燃具之間宜采用螺紋連接,當采用承插式連接時,應有防脫落措施。與灶具連接的軟管位置應低於灶台麵30mm。
第二十八條 敷設在套管內的管道應防腐合格且不應有機械接頭;套管材料宜為鋼質材料,套管與管道的間隙應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實。
第二十九條 燃氣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在通風良好和便於安裝、查表的地方,不得設置在儲物間等密閉空間內;
(二)當設置在櫥櫃內時,櫃門應向外開,櫃體上應有通氣孔;
(三)燃氣表設置高度應符合有關標準規範要求,與電氣設備的淨距不應小於20cm;
(四)當設置在室外時,應設置在專用表箱內,並符合下列規定:
1.箱體應安裝在便於操作、查表和檢修的場所,宜設在不燃或難燃材料的建、構築物外牆上;
2.箱體應堅固、防雨水,並設透明觀察窗,並根據實際情況增設下端排水孔;
3.金屬表箱應采取腐蝕控製措施,非金屬表箱應具有阻燃、抗老化特性,使用年限不應低於燃氣表的使用年限;
4.表箱應通風良好;
5.箱體上應注有“燃氣設施,注意保護”等警示語。
第三十條 ranjuyingyouzidongxihuobaohuzhuangzhiqiebuyingshezhizaiqijushihewoshinei。anzhuangtongqihou,buyingsuiyigaibianyongqichangsuogongneng。jinzhizaishineishiyongzhipaishicainuanluhezhipaishireshuiqi。
第三十一條 安裝燃具的房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臥室之間應有實體牆隔斷,並應設門與之隔開;
(二)地麵和牆壁應為不燃材料,當牆壁為可燃或難燃材料時,應設防火隔熱板;
(三)當頂棚和屋麵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時,層高不得小於2.2m;當裝有熱水器或采暖爐時,層高不得小於2.4m;當頂棚和屋麵采用可燃材料時,層高不得小於2.8m;
(四)應具有直通室外且自然通風的窗戶。
第三十二條 采暖爐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房間內,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符合其使用要求的水源和水壓;
(二)采暖爐與灶具的水平淨距不得小於30cm;
(三)采暖爐上部不應有明敷的電線、電器設備及易燃物;
(四)安裝落地式采暖爐的地麵和安裝壁掛式采暖爐的牆麵應為不燃材料,嚴禁使用易燃材料;當地麵和牆麵為可燃或難燃材料時,應設防火隔熱板;
(五)采暖爐給排氣管應明裝,吸氣、排氣口應直接與室外相通,並有防鳥、防鼠、防蛇等防堵塞設置。
五、燃氣設施安全運行與維護
第三十三條 燃(ran)氣(qi)經(jing)營(ying)企(qi)業(ye)對(dui)所(suo)建(jian)設(she)管(guan)理(li)經(jing)營(ying)的(de)農(nong)村(cun)燃(ran)氣(qi)設(she)施(shi)安(an)全(quan)運(yun)行(xing)與(yu)維(wei)護(hu)承(cheng)擔(dan)主(zhu)體(ti)責(ze)任(ren),經(jing)營(ying)期(qi)間(jian),應(ying)製(zhi)定(ding)農(nong)村(cun)燃(ran)氣(qi)設(she)施(shi)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管(guan)理(li)製(zhi)度(du)及(ji)運(yun)行(xing)、維護、搶修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公布燃氣服務電話和應急救援電話。
第三十四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重點對農村燃氣用戶戶內設施進行入戶安全檢查,並加強用氣安全知識宣傳,檢查和宣傳每年不得少於2次;在首次通氣和每個采暖期前應對用戶進行入戶檢查。
第三十五條 燃(ran)氣(qi)經(jing)營(ying)企(qi)業(ye)應(ying)根(gen)據(ju)需(xu)要(yao),在(zai)一(yi)定(ding)區(qu)域(yu)內(nei)設(she)立(li)燃(ran)氣(qi)服(fu)務(wu)站(zhan)點(dian),專(zhuan)職(zhi)負(fu)責(ze)村(cun)莊(zhuang)的(de)燃(ran)氣(qi)安(an)全(quan)運(yun)行(xing)工(gong)作(zuo)。鼓(gu)勵(li)村(cun)委(wei)會(hui)設(she)置(zhi)燃(ran)氣(qi)安(an)全(quan)綜(zong)合(he)協(xie)管(guan)員(yuan),協(xie)管(guan)員(yuan)應(ying)接(jie)受(shou)燃(ran)氣(qi)經(jing)營(ying)企(qi)業(ye)的(de)業(ye)務(wu)培(pei)訓(xun),協(xie)助(zhu)燃(ran)氣(qi)經(jing)營(ying)企(qi)業(ye)對(dui)村(cun)內(nei)燃(ran)氣(qi)設(she)施(shi)進(jin)行(xing)巡(xun)查(zha),宣(xuan)傳(chuan)燃(ran)氣(qi)安(an)全(quan)知(zhi)識(shi),發(fa)現(xian)問(wen)題(ti)及(ji)時(shi)向(xiang)燃(ran)氣(qi)經(jing)營(ying)企(qi)業(ye)報(bao)告(gao)。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農村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架空燃氣管道、管道支架等嚴禁拴牲畜或懸掛、搭放物體。
第三十七條 燃氣調壓設施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於無人值守的調壓設施(調壓箱、調壓站等)應進行檢查,每天不得少於1次;
(二)應對調壓器、計量表和放散管重點檢查。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入戶檢查時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確認用戶的燃氣設施運行完好,無人為碰撞和損壞;
(二)管道無私自改動,沒有作為其他電器設備的接地線,無鏽蝕、無載重,軟管無超長等;
(三)用氣管道、設備無泄漏,安裝符合規程;
(四)燃氣表、報警器、閥門和灶前壓力波動範圍是否正常等;
(五)入戶檢查人員還應采用儀器對管道接口處進行檢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營業時間:8:30-12:0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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