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2年3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對(dui)燃(ran)氣(qi)工(gong)作(zuo)的(de)領(ling)導(dao),將(jiang)燃(ran)氣(qi)工(gong)作(zuo)納(na)入(ru)國(guo)民(min)經(jing)濟(ji)和(he)社(she)會(hui)發(fa)展(zhan)規(gui)劃(hua),明(ming)確(que)相(xiang)關(guan)部(bu)門(men)職(zhi)責(ze)分(fen)工(gong),建(jian)立(li)部(bu)門(men)協(xie)同(to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機(ji)製(zhi),統(tong)籌(chou)解(jie)決(jue)燃(ran)氣(qi)事(shi)業(ye)發(fa)展(zhan)、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麵的重大問題。”
二、將第三條改為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氣使用,推廣清潔能源,促進燃氣科技進步,提高燃氣管理水平;組織開展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積極防範各種燃氣事故的發生。
“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開展燃氣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燃氣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四、將第九條修改為:“duiranqizhuanxiangguihuafanweineideranqigongcheng,ziranziyuanzhuguanbumenzaiyifahefaxuanzhiyijianshushi,yingdangjiuranqigongchengjiansheshifoufuheranqizhuanxiangguihuazhengqiuranqiguanlibumendeyijian;不bu需xu要yao核he發fa選xuan址zhi意yi見jian書shu的de,自zi然ran資zi源y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在zai依yi法fa核he發fa建jian設she用yong地di規gui劃hua許xu可ke證zheng或huo者zhe村cun鎮zhen建jian設she規gui劃hua許xu可ke證zheng時shi,應ying當dang就jiu燃ran氣qi工gong程cheng建jian設she是shi否fou符fu合he燃ran氣qi專zhuan項xiang規gui劃hua征zheng求qiu燃ran氣qi管guan理li部bu門men的de意yi見jian。”
五、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禁止個人非法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六、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燃氣經營企業在規定的經營場所範圍外設立燃氣供應站點、車船用燃氣加氣站的,應當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其燃氣設施、經營場所和從業人員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renminzhengfukeyigenjuguojiaheshengyouguanguiding,shixingguandaoranqitexujingyingzhidu,caiqushichangjingzhengfangshiquedingfuhetiaojiandeqiye,bingyuqiqiandingtexujingyingxieyi,mingqueqizaiyidingfanweiheqixianneidetexujingyingquan。”
八、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燃氣安全管理責任製,健全安全管理網絡。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快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應用,強化數字化、智能化、標準化安全運行監控能力,建立燃氣用戶服務管理信息係統和服務檔案;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實行實名製銷售,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充裝安全追溯管理。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完善網絡信息係統的安全保護措施,保障係統正常運行,維護數據安全。”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燃氣設施日常巡查製度,每年對用戶安全用氣進行定期入戶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農村燃氣安全管理實行村(居)燃氣安全協管員和燃氣經營企業駐村(居)安全員製度,對農村燃氣居民用戶每年進行不少於二次入戶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企業巡查人員進行入戶安全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配合巡查人員進行入戶安全檢查。”
十、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專門的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防護用品、消防器材、車輛、通訊設備等,製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險搶修預案。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搶險搶修電話,向社會公布,並設專崗每天二十四小時值班。”
十一、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燃氣經營企業從事安全管理、作業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活動。”
十二、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燃氣質量、壓力和計量標準不間斷地供氣。因管道燃氣設施施工、檢(jian)修(xiu)等(deng)原(yuan)因(yin)需(xu)要(yao)臨(lin)時(shi)調(tiao)整(zheng)供(gong)氣(qi)量(liang)或(huo)者(zhe)暫(zan)停(ting)供(gong)氣(qi)的(de),管(guan)道(dao)燃(ran)氣(qi)經(jing)營(ying)企(qi)業(ye)應(ying)當(dang)在(zai)四(si)十(shi)八(ba)小(xiao)時(shi)前(qian)予(yu)以(yi)公(gong)告(gao)或(huo)者(zhe)書(shu)麵(mian)通(tong)知(zhi)燃(ran)氣(qi)用(yong)戶(hu),並(bi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時(shi)間(jian)恢(hui)複(fu)供(gong)氣(qi);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
“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九十個工作日向燃氣管理部門提出書麵申請。”
十三、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城鄉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存在違法用氣行為的,應當要求用戶進行整改;用戶拒不整改、需要暫停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暫停供氣,並提前書麵通知用戶;暫停供氣情形消除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及時恢複供氣。”
十五、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氣的,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氣的,由燃氣經營企業按照規定加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的加裝、維護、更新費用納入燃氣經營企業配氣成本。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單位食堂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使用管道燃氣的,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
十六、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十七、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燃ran氣qi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向xiang社she會hui公gong布bu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的de燃ran氣qi種zhong類lei和he氣qi質zhi成cheng分fen等deng信xin息xi。燃ran氣qi燃ran燒shao器qi具ju生sheng產cha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在zai燃ran氣qi燃ran燒shao器qi具ju上shang明ming確que標biao識shi所suo適shi應ying的de燃ran氣qi種zhong類lei;銷售單位在銷售燃氣燃燒器具時,應當向消費者提示其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對報廢的燃氣鋼瓶進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報廢的燃氣鋼瓶進行翻新使用。”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燃氣燃燒器具連接軟管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關於材質和使用年限的要求,並按照規定報廢。
“居民住宅管道燃氣用戶燃氣灶具前燃氣設施、連接軟管的維護和更新,由燃氣經營企業按照國家標準實施,費用納入燃氣配氣成本。
“燃氣經營企業在向瓶裝燃氣用戶配送燃氣鋼瓶時,應當對燃氣燃燒器具連接軟管的狀況進行檢查,發現連接軟管不規範連接、老化等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用戶進行整改。燃氣經營企業為瓶裝燃氣用戶免費更換連接軟管的,更換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十九、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燃氣燃燒器具生產、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後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後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二十、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的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和燃氣燃燒器具銷售、安裝維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消除。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既有燃氣管道和設施普查,編製燃氣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並組織實施;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做好燃氣管道更新改造以及後續運行、維護工作。”
二十一、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泄漏或者其他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隱患告知後,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並按照規定報告當地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製,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立即處理。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製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製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二十三、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weifanbentiaoliguiding,xinjianjuminzhuzhaijianshedanweiweianzhuangranqixieloubaojingqieduanzhuangzhide,youzhufangchengxiangjianshezhuguanbumenzelinggaizheng,chushiwanyuanyishangsanshiwanyuanyixiafakuan。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單位食堂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或者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五、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燃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燃氣經營企業向燃氣用戶供應的、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氣體燃料。
(二)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城鄉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四)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二十七、刪去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
此外,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對有關部門的名稱進行了統一規範,並對相關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全文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
2003年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7月24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農村可再生資源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3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2年3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工程建設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設施與器具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事故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和燃氣燃燒器具的銷售、安裝與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對(dui)燃(ran)氣(qi)工(gong)作(zuo)的(de)領(ling)導(dao),將(jiang)燃(ran)氣(qi)工(gong)作(zuo)納(na)入(ru)國(guo)民(min)經(jing)濟(ji)和(he)社(she)會(hui)發(fa)展(zhan)規(gui)劃(hua),明(ming)確(que)相(xiang)關(guan)部(bu)門(men)職(zhi)責(ze)分(fen)工(gong),建(jian)立(li)部(bu)門(men)協(xie)同(to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機(ji)製(zhi),統(tong)籌(chou)解(jie)決(jue)燃(ran)氣(qi)事(shi)業(ye)發(fa)展(zhan)、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麵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氣使用,推廣清潔能源,促進燃氣科技進步,提高燃氣管理水平;組織開展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積極防範各種燃氣事故的發生。
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開展燃氣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燃氣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並對用戶安全使用燃氣進行指導。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燃氣安全用氣規則,確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 規劃與工程建設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燃氣管理部門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編製燃氣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後實施。
需要變更燃氣專項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八條 進行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燃氣專項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
第九條 duiranqizhuanxiangguihuafanweineideranqigongcheng,ziranziyuanzhuguanbumenzaiyifahefaxuanzhiyijianshushi,yingdangjiuranqigongchengjiansheshifoufuheranqizhuanxiangguihuazhengqiuranqiguanlibumendeyijian;不bu需xu要yao核he發fa選xuan址zhi意yi見jian書shu的de,自zi然ran資zi源y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在zai依yi法fa核he發fa建jian設she用yong地di規gui劃hua許xu可ke證zheng或huo者zhe村cun鎮zhen建jian設she規gui劃hua許xu可ke證zheng時shi,應ying當dang就jiu燃ran氣qi工gong程cheng建jian設she是shi否fou符fu合he燃ran氣qi專zhuan項xiang規gui劃hua征zheng求qiu燃ran氣qi管guan理li部bu門men的de意yi見jian。
第十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燃氣工程。
第十一條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十二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移交項目檔案。
第十四條 在城鄉燃氣管網規劃範圍內不得建設瓶組氣化站;已經建成的,在城鄉燃氣管網覆蓋瓶組氣化站供氣區域時,其供氣管網應當並入城鄉燃氣管網。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經營燃氣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禁止個人非法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在規定的經營場所範圍外設立燃氣供應站點、車船用燃氣加氣站的,應當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其燃氣設施、經營場所和從業人員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製度。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塗改、偽造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renminzhengfukeyigenjuguojiaheshengyouguanguiding,shixingguandaoranqitexujingyingzhidu,caiqushichangjingzhengfangshiquedingfuhetiaojiandeqiye,bingyuqiqiandingtexujingyingxieyi,mingqueqizaiyidingfanweiheqixianneidetexujingyingquan。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燃氣安全管理責任製,健全安全管理網絡。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快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應用,強化數字化、智能化、標準化安全運行監控能力,建立燃氣用戶服務管理信息係統和服務檔案;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實行實名製銷售,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充裝安全追溯管理。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完善網絡信息係統的安全保護措施,保障係統正常運行,維護數據安全。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燃氣設施日常巡查製度,每年對用戶安全用氣進行定期入戶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農村燃氣安全管理實行村(居)燃氣安全協管員和燃氣經營企業駐村(居)安全員製度,對農村燃氣居民用戶每年進行不少於二次入戶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企業巡查人員進行入戶安全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配合巡查人員進行入戶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專門的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防護用品、消防器材、車輛、通訊設備等,製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險搶修預案。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搶險搶修電話,向社會公布,並設專崗每天二十四小時值班。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從事安全管理、作業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活動。
第二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用戶公布並履行服務承諾,提高服務水平。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製定用戶安全用氣規則,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並安排專職人員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戶谘詢。
第二十四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燃氣質量、壓力和計量標準不間斷地供氣。因管道燃氣設施施工、檢(jian)修(xiu)等(deng)原(yuan)因(yin)需(xu)要(yao)臨(lin)時(shi)調(tiao)整(zheng)供(gong)氣(qi)量(liang)或(huo)者(zhe)暫(zan)停(ting)供(gong)氣(qi)的(de),管(guan)道(dao)燃(ran)氣(qi)經(jing)營(ying)企(qi)業(ye)應(ying)當(dang)在(zai)四(si)十(shi)八(ba)小(xiao)時(shi)前(qian)予(yu)以(yi)公(gong)告(gao)或(huo)者(zhe)書(shu)麵(mian)通(tong)知(zhi)燃(ran)氣(qi)用(yong)戶(hu),並(bi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時(shi)間(jian)恢(hui)複(fu)供(gong)氣(qi);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
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九十個工作日向燃氣管理部門提出書麵申請。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城鄉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範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單位燃氣用戶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製度,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並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二)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燃燒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六)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七)加熱、擠壓、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誌和漆色;
(十)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存在違法用氣行為的,應當要求用戶進行整改;用戶拒不整改、需要暫停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暫停供氣,並提前書麵通知用戶;暫停供氣情形消除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及時恢複供氣。
第三十條 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氣的,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氣的,由燃氣經營企業按照規定加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的加裝、維護、更新費用納入燃氣經營企業配氣成本。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單位食堂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使用管道燃氣的,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
第五章 設施與器具管理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燃氣設施的所在地、敷設有燃氣管道的道路交叉口以及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在生產經營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塗改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二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建jian設she工gong程cheng開kai工gong前qian,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或huo者zhe施shi工gong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向xiang燃ran氣qi經jing營ying企qi業ye或huo者zhe城cheng建jian檔dang案an管guan理li機ji構gou查zha明ming地di下xia燃ran氣qi設she施shi的de相xiang關guan情qing況kuang,燃ran氣qi經jing營ying企qi業ye或huo者zhe城cheng建jian檔dang案an管guan理li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在zai接jie到dao查zha詢xun後hou三san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給gei予yu書shu麵mian答da複fu。
建(jian)設(she)工(gong)程(cheng)施(shi)工(gong)可(ke)能(neng)影(ying)響(xiang)燃(ran)氣(qi)設(she)施(shi)安(an)全(quan)的(de),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或(huo)者(zhe)施(shi)工(gong)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與(yu)燃(ran)氣(qi)經(jing)營(ying)企(qi)業(ye)協(xie)商(shang)采(cai)取(qu)相(xiang)應(ying)的(de)安(an)全(quan)保(bao)護(hu)措(cuo)施(shi),並(bing)在(zai)專(zhuan)業(ye)技(ji)術(shu)人(ren)員(yuan)的(de)監(jian)督(du)下(xia)施(shi)工(gong)。
第三十四條 燃ran氣qi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向xiang社she會hui公gong布bu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的de燃ran氣qi種zhong類lei和he氣qi質zhi成cheng分fen等deng信xin息xi。燃ran氣qi燃ran燒shao器qi具ju生sheng產cha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在zai燃ran氣qi燃ran燒shao器qi具ju上shang明ming確que標biao識shi所suo適shi應ying的de燃ran氣qi種zhong類lei;銷售單位在銷售燃氣燃燒器具時,應當向消費者提示其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對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進行定期檢驗、檢修和更新。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對報廢的燃氣鋼瓶進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報廢的燃氣鋼瓶進行翻新使用。
第三十五條 燃氣燃燒器具連接軟管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關於材質和使用年限的要求,並按照規定報廢。
居民住宅管道燃氣用戶燃氣灶具前燃氣設施、連接軟管的維護和更新,由燃氣經營企業按照國家標準實施,費用納入燃氣配氣成本。
燃氣經營企業在向瓶裝燃氣用戶配送燃氣鋼瓶時,應當對燃氣燃燒器具連接軟管的狀況進行檢查,發現連接軟管不規範連接、老化等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用戶進行整改。燃氣經營企業為瓶裝燃氣用戶免費更換連接軟管的,更換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第三十六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後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後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事故處理
第三十七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的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和燃氣燃燒器具銷售、安裝維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消除。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既有燃氣管道和設施普查,編製燃氣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並組織實施;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做好燃氣管道更新改造以及後續運行、維護工作。
第三十八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製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並自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泄漏或者其他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隱患告知後,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並按照規定報告當地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製,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立即處理。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製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製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第四十條 搶險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緊急情況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並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weifanbentiaoliguiding,xinjianjuminzhuzhaijianshedanweiweianzhuangranqixieloubaojingqieduanzhuangzhide,youzhufangchengxiangjianshezhuguanbumenzelinggaizheng,chushiwanyuanyishangsanshiwanyuanyixiafakuan。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單位食堂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或者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燃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燃氣經營企業向燃氣用戶供應的、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氣體燃料。
(二)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城鄉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四)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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