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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分布時間:2022-11-05 發布人: 瀏覽次數: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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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342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1531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83日起施行。

李幹傑  省長               

202172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

第四條  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

事故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負fu責ze事shi故gu的de調tiao查zha處chu理li工gong作zuo。應ying急ji管guan理li部bu門men和he負fu有you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職zhi責ze的de有you關guan部bu門men以yi及ji其qi他ta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和he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依yi照zhao各ge自zi職zhi責ze做zuo好hao事shi故gu調tiao查zha處chu理li的de相xiang關guan工gong作zuo。

事故發生地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六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情(qing)況(kuang)緊(jin)急(ji)或(huo)者(zhe)本(ben)單(dan)位(wei)負(fu)責(ze)人(ren)無(wu)法(fa)聯(lian)絡(luo)時(shi),事(shi)故(gu)現(xian)場(chang)有(you)關(guan)人(ren)員(yuan)可(ke)以(yi)直(zhi)接(jie)向(xiang)事(shi)故(gu)發(fa)生(sheng)地(di)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急(ji)管(guan)理(li)部(bu)門(men)和(he)負(fu)有(you)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職(zhi)責(ze)的(de)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報(bao)告(gao)。

第七條  yingjiguanlibumenhefuyouanquanshengchanjianduguanlizhizedeyouguanbumenjiedaoshigubaogaohou,yingdanganzhaoxialieguidingshangbaoshiguqingkuang,binglijibaogaobenjirenminzhengfu,tongshitongzhigonganjiguan、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前款規定的逐級上報,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八條  發生較大以上等級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上報的同時,還應當於1小時內以快報的形式上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後半小時內直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屬於較大以上等級事故的,還應當在1小時內書麵報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快報、直報的內容可以適當簡化;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可以先報事故總體情況。

第十條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報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過規定時限報告事故;

(二)漏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三)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

第十二條  事(shi)故(gu)發(fa)生(sheng)後(hou),有(you)關(guan)單(dan)位(wei)在(zai)上(shang)報(bao)事(shi)故(gu)的(de)同(tong)時(shi),應(ying)當(dang)立(li)即(ji)啟(qi)動(dong)應(ying)急(ji)預(yu)案(an),或(huo)者(zhe)采(cai)取(qu)有(you)效(xiao)措(cuo)施(shi),組(zu)織(zhi)搶(qiang)救(jiu),防(fang)止(zhi)事(shi)故(gu)擴(kuo)大(da),減(jian)少(shao)人(ren)員(yuan)傷(shang)亡(wang)和(he)財(cai)產(chan)損(sun)失(shi)。

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事shi故gu造zao成cheng人ren員yuan傷shang害hai需xu要yao搶qiang救jiu治zhi療liao的de,有you關gua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立li即ji就jiu近jin送song往wang醫yi療liao機ji構gou救jiu治zhi,醫yi療liao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立li即ji組zu織zhi搶qiang救jiu治zhi療liao。搶qiang救jiu治zhi療liao費fei用yong由you事shi故gu發fa生sheng單dan位wei先xian行xing墊dian付fu。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fang)止(zhi)事(shi)故(gu)擴(kuo)大(da)以(yi)及(ji)疏(shu)通(tong)交(jiao)通(tong)等(deng)原(yuan)因(yin),需(xu)要(yao)移(yi)動(dong)事(shi)故(gu)現(xian)場(chang)物(wu)件(jian)的(de),應(ying)當(dang)做(zuo)出(chu)標(biao)誌(zhi),繪(hui)製(zhi)現(xian)場(chang)簡(jian)圖(tu)並(bing)做(zuo)出(chu)書(shu)麵(mian)記(ji)錄(lu),攝(she)錄(lu)音(yin)像(xiang)資(zi)料(liao)等(deng),妥(tuo)善(shan)保(bao)存(cun)現(xian)場(chang)重(zhong)要(yao)痕(hen)跡(ji)、物證。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險救援,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事shi故gu搶qiang險xian救jiu援yuan中zhong可ke能neng發fa生sheng更geng大da危wei險xian或huo者zhe造zao成cheng更geng大da損sun失shi的de,搶qiang險xian救jiu援yuan現xian場chang主zhu要yao指zhi揮hui人ren員yuan在zai聽ting取qu專zhuan家jia意yi見jian後hou,可ke以yi決jue定ding暫zan停ting或huo者zhe中zhong止zhi搶qiang險xian救jiu援yuan。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發生,或者發現事故遲報、漏報、huangbaohuozhemanbaodengxingweide,youquanxiangzhengfujiqiyouguanbumenbaogaohuozhejubao。youguanbumenjiedaobaogaohuozhejubaohou,yingdangjishijiangxiangguanqingkuangxiangbenjirenminzhengfuyingjiguanlibumentongbao。

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製度,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傳真以及舉報獎勵的有關規定,依法受理、處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較大涉險事故,按照較大事故的規定報告,並組織搶險救援:

(一)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的事故;

(五)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發生其他涉險事故的,按照一般事故的規定報告,並組織搶險救援。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應當按照事故的等級分級組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可以成立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擔任組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參加。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gao)新(xin)技(ji)術(shu)開(kai)發(fa)區(qu)等(deng)經(jing)濟(ji)功(gong)能(neng)區(qu)內(nei)發(fa)生(sheng)的(de)事(shi)故(gu),由(you)對(dui)該(gai)經(jing)濟(ji)功(gong)能(neng)區(qu)有(you)管(guan)轄(xia)權(quan)的(de)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負(fu)責(ze)組(zu)織(zhi)事(shi)故(gu)調(tiao)查(zha)。事(shi)故(gu)等(deng)級(ji)超(chao)過(guo)本(be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調(tiao)查(zha)權(quan)限(xian)的(de),按(an)照(zhao)第(di)一(yi)款(kuan)規(gui)定(ding)組(zu)織(zhi)事(shi)故(gu)調(tiao)查(zha)。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人參加。

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自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級調查:

(一)可能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的;

(二)事故特別複雜或者社會影響特別重大的;

(三)同一生產經營單位在24個月內再次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被警示通報或者其負責人被約談後12個月內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在被掛牌督辦整治重大安全隱患期間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需要提級調查的情形。

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調查的事故,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應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調查,上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決定提級調查。

提級調查的決定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並邀請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介入調查。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指定。

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文件、會議紀要等形式公布。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具有與發生事故的類別相關聯的專業技能,並熟悉相關業務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並分別履行下列職責:

(一)技術組負責查明事故經過,確定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從技術角度調查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有關責任,起草本組專項報告。

(二)管(guan)理(li)組(zu)負(fu)責(ze)調(tiao)查(zha)事(shi)故(gu)發(fa)生(sheng)的(de)管(guan)理(li)原(yuan)因(yin),認(ren)定(ding)事(shi)故(gu)性(xing)質(zhi),對(dui)事(shi)故(gu)發(fa)生(sheng)負(fu)有(you)責(ze)任(ren)的(de)有(you)關(guan)單(dan)位(wei)及(ji)人(ren)員(yuan)履(lv)行(xing)主(zhu)體(ti)責(ze)任(ren)和(he)監(jian)管(guan)責(ze)任(ren)的(de)情(qing)況(kuang)進(jin)行(xing)調(tiao)查(zha)分(fen)析(xi),提(ti)出(chu)對(dui)事(shi)故(gu)相(xiang)關(guan)責(ze)任(ren)人(ren)員(yuan)和(he)單(dan)位(wei)的(de)處(chu)理(li)建(jian)議(yi),起(qi)草(cao)本(ben)組(zu)專(zhuan)項(xiang)報(bao)告(gao)。

(三)綜合組負責調查工作的組織協調、聯絡保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起草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但發現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安排,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批準,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脫離調查組獨自進行調查,不得擅自透漏或者發布事故調查信息。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紀檢監察機關列席有關會議、旁聽有關調查談話和詢問,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提供事故調查有關資料。

事故調查組應當將技術組報告、管理組報告連同建議追責問責名單及相關證據材料等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四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屬於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非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另行組織調查。

由於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應當由有調查權限的人民政府重新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te)殊(shu)情(qing)況(kuang)下(xia),經(jing)負(fu)責(ze)事(shi)故(gu)調(tiao)查(zha)的(de)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或(huo)者(zhe)事(shi)故(gu)調(tiao)查(zha)處(chu)理(li)領(ling)導(dao)小(xiao)組(zu)批(pi)準(zhun),提(ti)交(jiao)事(shi)故(gu)調(tiao)查(zha)報(bao)告(gao)的(de)期(qi)限(xian)可(ke)以(yi)適(shi)當(dang)延(yan)長(chang),但(dan)延(yan)長(chang)的(de)期(qi)限(xian)最(zui)長(chang)不(bu)超(chao)過(guo)60日。

屬於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由事故發生單位自行組織調查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並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處理建議應當包括給予其行政處罰、處分的依據、種類、決定機關等內容;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必要內容。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全體人員討論通過。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事故性質、責任認定、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決定。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八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後,於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複。

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責任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組織和人員進行處理、處分,並監督有關整改措施的落實。

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shigufashengdanweihexiangguanzerendanweiyingdanganzhaorenminzhengfudepifu,duibendanweifuyoushiguzerenderenyuanjinxingchuli,luoshifangfanhezhenggaicuoshi,baozhanganquanshengchan。

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應當在事故處理工作完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落實人民政府批複的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第三十條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批複。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處分按照下列規定實施:

(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

(二)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的處分,由具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負責落實;需要罷免職務的,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三十一條  建(jian)立(li)事(shi)故(gu)查(zha)處(chu)督(du)辦(ban)製(zhi)度(du)。較(jiao)大(da)事(shi)故(gu)查(zha)處(chu)實(shi)行(xing)省(she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委(wei)員(yuan)會(hui)掛(gua)牌(pai)督(du)辦(ban),一(yi)般(ban)事(shi)故(gu)查(zha)處(chu)實(shi)行(xing)設(she)區(qu)的(de)市(sh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委(wei)員(yuan)會(hui)掛(gua)牌(pai)督(du)辦(ban)。

第三十二條  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後,由有關部門負責整理事故調查報告、事故批複、批複落實情況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並及時存檔。

第三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度組織應急管理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嚴格落實的,應當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於發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者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she會hui影ying響xiang大da的de典dian型xing較jiao大da事shi故gu,或huo者zhe一yi年nian內nei發fa生sheng兩liang起qi以yi上shang較jiao大da事shi故gu的de事shi故gu責ze任ren單dan位wei,由you省she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急ji管guan理li部bu門men會hui同tong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向xiang社she會hui公gong告gao,向xiang發fa展zhan改gai革ge、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並按照國家規定實施懲戒。

第三十五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但是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不依法履行職責,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以上事故且主要事故責任單位在管轄範圍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死亡事故的國有、國有控股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不得享受年終考核獎勵,主要負責人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對(dui)重(zhong)大(da)以(yi)上(shang)等(deng)級(ji)事(shi)故(gu)負(fu)有(you)主(zhu)要(yao)責(ze)任(ren)的(d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依(yi)照(zhao)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撤(che)銷(xiao)其(qi)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職(zhi)務(wu),並(bing)終(zhong)身(shen)禁(jin)止(zhi)其(qi)擔(dan)任(ren)本(ben)行(xing)業(y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單(dan)位(wei)的(de)負(fu)責(ze)人(ren)。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或者漏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謊報或者瞞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未對直接經濟損失100wanyuanyixiaqieweizaochengrenyuansiwanghuozhezhongshangdeyibanshigujinxingtiaozhachulide,huozheweizaiguidingshixianneijiangshigutiaozhabaogaobeiande,you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yingjiguanlibumenzelingxianqigaizheng,chu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責任人員、落實整改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不落實人民政府批複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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